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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就“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

天津见义勇为 文明天津 2024-03-17


根据《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请点击阅读原文浏览)《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天津市公安局起草了《天津市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至9月20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我单位反馈意见。我们将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金宝公寓B座1002号,天津市见义勇为协会收。    电子邮箱:tjsjyywxh@sina.com。联系电话:23398186。


天津市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改进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称号授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坚持即时表彰与集中表彰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属于见义勇为群体的,可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

(一)在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斗争中,不顾个人安危,对破获特大刑事案件或多起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抓获特别重大犯罪嫌疑人作出直接贡献,在我市有较大影响的;    

(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主动抢险、救灾、救人,并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或追授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属于见义勇为群体的,可授予或追授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称号:    

(一)在见义勇为中光荣牺牲或严重伤残,见义勇为行为在我市有较大影响的;    

(二)在见义勇为中作出特别重大贡献,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    

(三)两次以上获得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先进群体称号又有新的见义勇为事迹的。 

   

第六条  在授予或追授群体称号的同时,见义勇为群体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可授予个人称号。


第七条  天津市见义勇为称号(以下简称称号)审批授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公安局提出称号申报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工作方案包括称号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工作机构等内容。

(二)区见义勇为协会根据事迹情况提出推荐对象,并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符合推荐条件的群体和个人提出推荐意见,由各区见义勇为协会在拟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见义勇为协会。

(三)市见义勇为协会对推荐对象初审同意后,由区见义勇为协会在本区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见义勇为协会上报市公安局。

(四)市公安局组织复审后,提出拟授予称号个人和群体名单,并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公安局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审批。

(五)对拟授予或追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需要保密的除外。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模范群体)称号,发布授予称号决定,并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

(七)市公安局将授予称号的个人和群体名单报市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集中1次审批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申请。对事迹特别突出、在天津市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及时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个人,由市见义勇为协会从市人民政府拨付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中颁发奖励金。奖励金的发放由市见义勇为协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公安局将授予称号的个人和群体信息推送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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